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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出台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》 |
日期:2016.08.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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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发机关: 深圳市政府 颁发日期: 2002-1-24 实施日期: 2002-2-1 正 文: 正 文:
今年 1月24日,深圳市政府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》正式出台。该《办法》细化并完善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,提出了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依据及手段,以提高企业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。《办法》将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 《办法》规定,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承担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,“三来一补”项目则由负责实际加工生产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承担,私人业主也被纳入该规章的调整范围;实行“过错追究”原则,即只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,即使企业未发生事故,也认定其有过错,追究责任;按一般事故、死亡事故和重特大死亡事故的不同类别,设立经济处罚、警告并在媒体上公布、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标准,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增加了行政处分一项;抓好安全生产是负责人的义务,所以规章不列奖励条款,只罚不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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